阿培利司临床招募信息介绍

时间:2022-05-25 23:18:47   来源:原创  编辑:管理员

  临床招募:在晚期乳腺癌中国男性和绝经后女性患者中,与安慰剂 氟维司群治疗相比较,评估alpelisib 氟维司群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摘要:一项alpelisib联合应用氟维司群治疗既往在芳香酶抑制剂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激素受体阳性、HER2阴性、PIK3CA突变的晚期乳腺癌中国男性和绝经后女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并包括一个药代动力学亚组分析的II期研究。

  适应症:Alpelisib适用于与氟维司群联合治疗应用于内分泌方案治疗中或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的激素受体阳性、HER2阴性、PIK3CA突变的晚期乳腺癌女性(绝经后)和男性患者。

  药品名称:BYL719 50mg片剂

  性别:男加女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 无上限 (最大年龄)

  研究所处阶段:II期

  研究目的:本研究目的是在既往AI作为(新)辅助治疗方法或晚期疾病治疗方法的HR阳性、HER2阴性、PIK3CA突变晚期乳腺癌中国男性和绝经后女性患者中,与安慰剂 氟维司群相比较,评估alpelisib 氟维司群治疗是否可延长PFS。先前AI治疗不必是入组研究前的最后一种治疗。

  入选标准:

  1.参加研究之前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2.≥ 18岁的中国男性或绝经后女性。

  3.有足够的肿瘤组织可用于分析PIK3CA突变状态(在诺华指定实验室进行)。必须提供一份新的或最近的活检样本(如可行,在筛选时采集)或存档肿瘤组织块或切片(手术标本至少8张切片,活检标本至少10张切片)。建议在最近一次疾病进展或复发之后采集肿瘤样本。

  4.已确定受试者有PIK3CA突变(由诺华指定的实验室确定)。

  5.如果为女性,则绝经后状态定义为: 既往双侧卵巢切除术, 年龄≥ 60岁, 年龄< 60岁且绝经12个月或以上,在未给予化疗、他莫昔芬、托瑞米芬或卵巢抑制剂,以及促卵泡激素(FSH)和雌二醇的情况下符合绝经后范围(按照本地正常范围)。注:对于治疗诱发的闭经女性患者,需要连续测定FSH和/或雌二醇以确保处于绝经后状态(NCCN.2.2019.)。在本研究中,不允许进行卵巢放疗或应用促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激动剂(LH-RHa)(醋酸戈舍瑞林或醋酸亮丙瑞林)治疗诱导卵巢抑制。

  6.已由本地实验室通过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确认为ER 和/或PgR 乳腺癌。

  7.患有HER2阴性乳腺癌,定义为原位杂交试验阴性或IHC状态为0、1 或2 。如果IHC为2 ,则要求本地实验室进行的原位杂交试验(FISH、CISH或SISH)检测为阴性。

  8.受试者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可测量疾病,即根据RECIST 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放疗照射部位的病变,如果照射后有明显的进展迹象,才仅可计为靶病灶)。或者? 如果没有可测量疾病,则必须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溶骨性病变(受试者无可测量病灶且仅有一个之前接受过放疗照射的主要溶骨性病变,如果有证据证实照射后发生疾病进展,则合格)。

  9.患有晚期(不适合接受治愈性治疗的局部复发或转移性乳腺癌)乳腺癌。受试者可能是: 在(新)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或治疗后12个月内有证据表明疾病进展的复发且未接受转移性疾病的治疗, 在(新)辅助内分泌治疗完成12个月之后有证据表明疾病进展的复发,然后转移性疾病接受一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有证据表明疾病进展,新诊断的晚期乳腺癌仅接受一线内分泌治疗期间或之后有证据表明疾病进展。注:本研究将不纳入以下受试者:i)新诊断的晚期乳腺癌且未接受内分泌治疗的受试者,ii)辅助内分泌治疗期间和/或之后12个月内有证据表明的疾病进展的复发,然后转移性疾病接受一线内分泌治疗(抗雌激素药物或AI)后有证据表明的疾病进展。

  10.应用AI治疗(即,来曲唑、阿那曲唑、依西美坦)期间或之后出现复发或疾病进展。AI治疗可以不是最后一次的治疗方案。

  11.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12.具有足够的骨髓功能和器官功能,定义为以下实验室值(由研究中心实验室评估合格性):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 ≥ 1.5×109/L, 血小板 ≥ 100×109/L,血红蛋白 ≥ 9.0 g/dL, 钙(血清白蛋白校正)和镁在正常范围内或≤1级(按照NCI-CTCAE第4.03版),除非研究者判定没有临床意义, INR ≤ 1.5, 肌酐清除率 ≥ 35 mL/min(使用Cockcroft-Gault公式), 总胆红素 < 2×ULN(入组时任何胆红素升高均应是无症状的),除外Gilbert综合征受试者(这些受试者仅在总胆红素≤ 3.0×ULN或直接胆红素≤ 1.5×ULN时才可入选), 钾在正常范围内,或通过补充剂进行校正, 无肝转移情况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3×ULN。如果受试者有肝转移,ALT和AST≤ 5×ULN(AST或ALT升高值必须稳定2周,且没有胆道梗阻的影像学证据), 空腹血清淀粉酶≤ 2×ULN, 空腹血清脂肪酶≤ ULN, 空腹血糖(FPG)≤ 140 mg/dL(7.7 mmol/L)和糖化血红蛋白(HbA1c)≤ 6.4%(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排除标准:

  1.根据研究者的最佳判断,有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的症状性内脏疾病或任何疾病负荷的受试者。

  2.既往接受过化疗(除外新辅助化疗/辅助化疗)、氟维司群、任何PI3K、mTOR或AKT抑制剂。

  3.已知对alpelisib 或氟维司群或任何alpelisib 或氟维司群辅料过敏。

  4.筛选时患有炎性乳腺癌。

  5.同时应用其他抗癌治疗。

  6.研究药物开始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手术,或尚未从主要副作用中恢复。

  7.尚未从所有既往抗癌治疗相关毒性事件中恢复至≤ 1级(按照NCI CTCAE 4.03版)。该标准的例外情况:任何分级的脱发受试者允许纳入研究。

  8.Child pugh评分为B或C的受试者。

  9.在随机化之前 ≤ 4周接受过放疗或在随机化之前≤ 2周接受过局部姑息性放疗,且尚未从这些治疗的相关副作用(脱发除外)恢复至1级或更好水平和/或照射骨髓量 ≥ 25%。

  10.当前并发或随机化前3年内有其它恶性肿瘤,但经过充分治疗的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非黑素瘤性皮肤癌或经根治性切除的宫颈癌除外。

  11.有中枢神经系统(CNS)受累如果受试者符合以下3项标准,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在研究开始前≥ 28天完成了CNS转移的既往治疗(包括放疗和/或手术),和筛选时CNS肿瘤是临床稳定的,且没有接受针对脑转移的类固醇和/或酶诱导抗癫痫药物。

  12.筛选时,确诊为I型糖尿病或不可控制的II型糖尿病(基于FPG和HbA1c,见入选标准12)。

  13.有研究者的判断的胃肠道功能受损或可明显改变研究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例如,溃疡性疾病、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吸收不良综合征或小肠切除术)。

  14.已知受试者有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不强制检测)。

  15.有经研究者判断的任何禁止参与临床研究的其它重度和/或未能控制的并发疾病(例如,慢性活动性肝炎[除非本地法规或要求,否则不强制检测])、重度肝功能损害等)。

  16.目前记录有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病(基线时用以进行肿瘤评估而进行的胸部CT扫描可用于作为确认没有相关肺部并发症存在的证据)。

  17.有临床意义、未能控制的心脏病和/或近期的心脏事件,包括以下任何一种:研究药物开始前6个月内,有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症状性心包炎或心肌梗死的病史,有记录的充血性心力衰竭病史(纽约心脏协会功能分类III-IV),受试者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由多门控采集(MUGA)扫描或超声心动图(ECHO)测定,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例如室性心动过速)、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重度传导阻滞(例如,双束传导阻滞、Mobitz II型房室传导阻滞和无起搏器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未能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应用或不应用抗高血压药物,收缩压(SBP)≥ 160 mmHg和/或舒张压(DBP)≥ 100 mmHg。筛选前,允许开始应用或调整应用抗高血压药物。筛选时,QT延长综合征、特发性猝死或先天性QT延长综合征家族史或Fredericia校正QT(QTcF) > 470 msec,心动过缓(静息时心率< 50),按ECG或脉搏显示),筛选时,无法确定ECG上的QTcF间期(即:不可读或不可解释)或校正QT(QTcF)> 450 msec(男性)、> 460 msec(女性)(使用Fridericia校正)。所有都是通过筛选访视时ECG(三次ECG的平均值)确定的。

  18.目前正在接受以下任何药物治疗,且不能在治疗开始前7天停用: CYP3A4强效诱导剂, BCRP抑制剂。

  19.开始研究药物前≤ 2周内,目前正在接受或已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尚未完全从此类治疗的副作用中恢复。注:允许以下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应用:单次给药、局部应用(例如用于皮疹)、吸入喷雾剂(例如用于阻塞性呼吸道疾病)、滴眼液或局部注射(例如用于关节内注射)。

  20.在接受研究药物期间以及停止研究药物后1周内,不同意在性交中使用避孕套的性活跃的男性受试者。研究要求所有性活跃的男性受试者都要使用避孕套,以防止性伴侣怀孕,或者通过精液使性伴侣暴露于研究药物。此外,在参加研究期间和规定的时间内男性受试者不得捐献精子。注:如果本地法规的避孕方法与上述方法不同,则应按照本地法规执行,以及将在知情同意书(ICF)中描述。

  21.在研究药物开始前30天内或研究药物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参加先前其他研究性试验。

  22.受试者不能理解和遵守研究的指导和要求。

  23.筛选前1年内有急性胰腺炎病史或有慢性胰腺炎既往病史。

  24.(新)辅助内分泌治疗12个月之后有证据表明疾病进展且转移性疾病没有进行内分泌治疗。

  25.受试者有未缓解的颌骨骨坏死。

  26.受试者有严重皮肤反应病史(例如史蒂文斯-约翰逊综合征(SJS)、多形性红斑(EM)或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TEN)),或药物反应伴嗜酸粒细胞增多和全身性症状(DRESS)病史。

  招募地区:

  沈阳市、长春市、青岛市、西安市、上海市、南京市、合肥市、长沙市、中山市、广州市、哈尔滨市、重庆市、武汉市、杭州市、郑州市、大连市、石家庄市、福州市、成都市、南昌市、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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