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癌
肺癌
结直肠癌
白血病
乳腺癌
卵巢癌
宫颈癌
骨髓瘤
前列腺癌
胃癌
头颈部癌
血小板减少症
银屑病
肾癌
甲状腺癌
淋巴瘤
膀胱癌
黑色素瘤
胆管癌
上皮样肉瘤
神经纤维瘤
实体瘤
罕见病
脑胶质瘤
抗病毒治疗
神经系统疾病
内分泌与代谢
心肌病
肺纤维化
胰腺癌
过敏与免疫
消化系统疾病
细菌感染
皮肤疾病
血液系统疾病
肾脏与电解质
呼吸系统疾病
妇产科疾病
寄生虫感染
心血管疾病
泌尿与生殖系统疾病
疼痛与对症治疗
真菌感染
眼科疾病
精神心理疾病
肝胆疾病
营养与支持治疗
风湿与骨关节疾病
骨代谢疾病
麻醉与急救
疫苗与预防接种
影像诊断用药
派安普利单抗
特殊人群
肝功能不全
目前本品尚无针对中重度肝功能不全患者的研究数据,中度或重度肝功能损害患者不推荐使用。轻度肝功能损害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肾功能不全
目前本品尚无针对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的研究数据,重度肾功能损害患者不推荐使用。轻度或中度肾功能损害患者应在医生指导下慎用本品,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儿童人群
尚无本品在18岁以下患者的临床试验资料。
老年人群
本品目前在>65岁的老年患者中应用数据有限,建议在医生的指导下慎用,如需使用,无需进行剂量调整。
禁忌
对本说明书【成份】项下的活性成份和辅料过敏者禁用。
贮存方法
将药品于 2~8°C 的冷藏环境下避光保存和运输,避免剧烈晃动,请勿冷冻。
药物相互作用
本品是一种人源化单克隆抗体,尚未进行与其它药物药代动力学相互作用研究。因为单克隆抗体不经细胞色素P450(CYP)酶或其他药物代谢酶代谢,所以合并使用的药物对这些酶的抑制或诱导作用预期不会影响本品的药代动力学。
考虑其干扰本品药效学活性可能性,应避免在开始本品治疗前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如果为了治疗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可在开始本品治疗后使用全身性皮质类固醇及其他免疫抑制剂(参见【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腹泻及结肠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监测患者是否有腹泻和其他肠炎相关症状和体征,如腹痛、粘液便或血样便,并排除感染和疾病相关性病因。应考虑肠穿孔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行影像学和/或内镜检查以确认。对于2级或3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4级或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性腹泻或结肠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肝炎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肝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在本品治疗前患者应接受肝功能检查及评估。治疗期间应定期监测患者肝功能的变化,及观察是否出现肝炎相应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感染及与基础疾病相关的病因。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肝炎,应增加肝功能检测频率。对于2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暂停本品治疗。对于3级或4级免疫相关性肝炎,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免疫相关性内分泌疾病甲状腺疾病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甲状腺功能紊乱的报告,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和甲状腺炎等(参见【不良反应】)。
应密切监测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及相应的临床症状和体征,考虑抗甲状腺自身抗体检查。对于症状性2级或3级甲状腺功能减退(例如:无法解释的乏力、体重增加、毛发脱落、畏寒、便秘、抑郁等),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开始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对于症状性2级或3级甲状腺功能亢进(例如:无法解释的心悸、出汗、进食、体重减少等),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需要给予抗甲状腺药物。如果怀疑有甲状腺急性炎症,可考虑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激素治疗。当甲状腺功能减退或甲状腺功能亢进的症状改善及甲状腺功能检查恢复,可根据临床需要重新开始本品治疗。
对于4级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状腺功能减退,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甲状腺功能,确保恰当的激素替代治疗。发生其他甲状腺疾病时应对患者甲状腺功能的变化进行监测。(参见【用法用量】)。垂体炎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垂体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垂体炎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包括垂体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功能不全),并排除其他病因。监测和评估垂体相关的激素水平,必要时行功能试验,考虑垂体MRI检查和自身免疫性抗体检查。对于症状性2级或3级垂体炎,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激素替代治疗。
如果怀疑急性垂体炎,可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对于4级垂体炎,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应继续监测垂体功能、肾上功能和激素水平,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高血糖症及1型糖尿病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出现了高血糖症(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的血糖水平或其他糖尿病症状和体征。根据临床需要给予胰岛素替代治疗。对于1型糖尿病伴3级高血糖症,应暂停本品。对于1型糖尿病伴4级高血糖症,须永久停用本品。应继续监测血糖水平,保证适当的胰岛素替代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肾上腺功能不全
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肾上腺功能不全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其他病因。监测和评估肾上腺功能相关的激素水平,必要时行功能试验。对于症状性2级肾上腺功能不全,应暂停本品治疗,并根据临床需要给予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至症状缓解。对于3级或4级肾上腺功能不全须永久停用本品。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和其他激素替代疗法。(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肾炎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肾炎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定期监测患者是否出现肾功能的变化,及监测是否有肾炎相关的症状和体征。多数无症状患者出现血肌酐升高。如发生免疫相关性肾炎,应增加肾功能检测频率。应排除肾功能损伤的其他病因。对于2级或3级血肌酐升高,应暂停本品治疗,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4级血肌酐升高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皮肤不良反应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监测患者的强烈或广泛性的皮肤不良反应,及时记录病变的类型特征和程度变化,并排除其他病因。对1级或2级皮疹,可在医生指导下继续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3级皮疹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对症治疗或进行局部皮质类固醇治疗。发生4级皮疹、确诊SJS或TEN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心肌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对于疑似免疫相关性心肌炎,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并排除其他病因,并进行心肌酶谱标志物等相关检查。发生2级心肌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心肌炎恢复至0~1级后能否重新开始本品治疗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发生3级或4级心肌炎的患者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应密切监测心肌酶谱、心功能等(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胰腺炎
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胰腺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在治疗开始时、治疗期间定期以及基于临床评估具有指征时进行血淀粉酶或脂肪酶以及胰腺影像学检查。发生3级或4级血淀粉酶升高或脂肪酶升高、2级或3级胰腺炎时,应暂停本品治疗。发生4级胰腺炎或任何级别复发的胰腺炎时,应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血小板减少症
应密切监测患者血小板水平及有无出血倾向的症状和体征(如牙龈出血、瘀斑、血尿等),并排除其他病因及合并用药因素。发生3级血小板减少时,应暂停本品治疗,给予对症支持治疗,直至改善至0~1级,根据临床判断是否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及是否可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发生4级血小板减少时,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并积极对症处理,必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免疫相关性神经系统不良反应
外周神经毒性
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有免疫相关性神经损伤的报告(参见【不良反应】)。应密切监测患者的运动和感觉神经系统异常的症状和体征。发生2级外周神经毒性应暂停本品治疗,3级或4级外周神经毒性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重症肌无力
应密切监测患者是否出现肌张力改变的症状和体征,并排除其他病因。必要时行肌电图及乙酰胆碱受体抗体滴度等检测。发生2级重症肌无力应暂停本品治疗,给予口服吡啶斯的明治疗,可根据症状增加剂量,并考虑开始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3级或4级重症肌无力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开始皮质类固醇治疗。根据临床指征可给予血浆置换或静脉用丙种球蛋白等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其他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
对于其他疑似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进行充分的评估以确认病因并排除其他病因。根据不良反应的严重程度,首次发生2级或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应暂停本品治疗,需要时给予皮质类固醇。一旦病情改善,可在医生指导下皮质类固醇减量后重新开始派安普利单抗治疗。对于任何复发性3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除外内分泌疾病)和任何4级免疫相关性不良反应,必须永久停止本品治疗,根据临床指征,给予皮质类固醇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异基因干细胞移植的并发症在同类抗PD-1抗体产品中,在治疗开始前或终止后进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均有致命和严重并发症报道。移植相关并发症包括超急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急性GVHD、慢性GVHD、降低强度预处理后发生的肝静脉闭塞性疾病(VOD)和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发热综合征。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移植相关并发症,并及时进行干预。需要评估同种异体HSCT之前或之后使用抗PD-1抗体治疗的获益与风险。
输液相关反应
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已观察到输液相关反应(参见【不良反应】)。输液期间需密切观察临床症状和体征,包括发热、寒战、僵硬、瘙痒、低血压、胸部不适、皮疹、荨麻疹、血管性水肿、喘息或心动过速;也可能发生罕见的危及生命的反应。对于发生1级输液相关反应的患者,在密切监测下可继续接受本品治疗;发生2级输液相关反应者,可降低滴速或暂停给药,可考虑用解热镇痛类抗炎药和抗组胺药,当症状缓解后可考虑恢复用药并密切观察;发生3级或4级输液相关反应时须立即停止输液并永久停止本品治疗,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参见【用法用量】)。
对驾驶和操作机器能力的影响
基于本品可能出现乏力等不良反应(参见【不良反应】),因此,建议患者在驾驶或操作机器期间慎用本品,直至确定本品不会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